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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扒窃、两次入户盗窃未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黄*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黄*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案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在三次盗窃中,有两次入户盗窃未遂,所盗赃物都已归还被害人,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故对被告人黄*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在游某甲家中是盗窃既遂。经查,因被告人黄*

  • 蓝*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蓝*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蓝*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蓝*具有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已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蓝*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

  • 李**、邵**等犯盗窃罪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邵**、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结伙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汪**在明知李**等人持有的水表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邵**、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邵**、王**、汪**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王**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根

  • 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系主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均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刘**关于被告人曹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周某某经商量提出盗窃犯意

  • 王**、邢**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独自或结伙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邢**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 杨*、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第1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2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周*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罗*,被告人杨

  • 被告人黄**、黄*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57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黄*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在共同犯罪中具体实施盗窃,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负责望风,起了从属、次要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黄**、黄*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

  • 卜志水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释放证明书,证实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卜**因犯盗窃罪,被弥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七个月,2014年12月15日刑满释放;

  • 白*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确认。被告人白*曾因同种犯罪被刑事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在第二、三起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白*系××病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部分赃款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等情节予以综合考虑。违法所

  • 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全部退赔林毅能的经济损失,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林*是自首、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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